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河南省政府采购相关工作的意见、建议、咨询等。本栏目答复是一种指导性意见,不具有法定效力。不属于本栏目受理范围,且不适合公开的问题视为无效问题,本栏目管理人员有权对问题进行删改并不再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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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维权之路为何如此艰难?
2019年9月我方参加了南阳市盐城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组织的一土壤调理剂采购项目,对中标结果我方提出质疑,认为:中标成交供应商山东地宝土壤修复科技有限公司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存在重大违法记录(2019年10月,因非法占地被荣成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罚款金额31万多元);山东地宝所投产品技术参数不能满足采购需求。代理机构驳回质疑,认为质疑不成立。于是我方向宛城区财政局提起投诉。财政部门的处理结果是:1、山东地宝所投产品不能满足采购需求成立;2、重大违法记录不成立(理由是:山东地宝已经缴纳罚款,被处罚原因是因荣成市恒建建材有限公司被吊销所致,所以才由山东地宝承担处罚);3.因采购文件存在排他性条款,责令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重新采购。对于这样的处理结果,我百思不得其解:1、违法行为、罚款金额等完全符合采购法规定的较大数额标准,且与行政处罚主体荣成市自然资源局联系,确定该行政处罚决定并未撤销,怎么就不是重大违法记录了?一家吊销了十几年的公司,与山东地宝违法行为有何因果关系?3、全国一百多本土壤调理剂登记证中,满足采购需求的产品登记证有17本左右,何来的排他性条款?4、根据有关政采法规规定,在竞争性谈判项目中,第一中标成交结果无效后,应该在其他合格供应商不少于三家的情况下,根据报价由低至高重新推荐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何在实际操作中就不是那么回事了呢?宁愿废标重新采购,都不愿依法依规公正处理,其中有何玄机呢?
您好!当地财政部门已对该项目作出投诉处理决定,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投诉人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感谢您对河南省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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